近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对上海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安置等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将原来“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调整为“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新原则,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被征地人员是指“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中又分为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
《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在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离土农民缺乏与其身份变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而建立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其总体框架可概括为“24%+X”。24%是指基本保险的统筹部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等,通过政府强制征缴并实行统筹,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4%的比例足额缴纳;“X”是指补充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和有关规定参保,其本金和利息全部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
《暂行办法》还对征地安置补助费的具体用途作了明确规定,即首先用于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保险以及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从而使被征地人员年老后的生活和大病医疗等有了基本保障。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